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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实验党〔2017〕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中国共产党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现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 号)和省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局党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上级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 号)不在网上发布、不能摘发《通知》中的政策要点,需要了解、学习《通知》的党员请到校党办查询。
第三条 党员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全校各党支部要教育党员切实增强党性观念,自觉按照规定交纳党费。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四条 党员党费的核定:基层党组织每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核定依据:按党员上年第12月的工资收入情况计算其应交纳党费基数、交费比例、党费数额;新入职(调入)党员按其在我校核算工资起始月的工资收入情况进行计算。
第五条 党员党费的计算:
(1)在职党员党费=(收入项-扣款项)×系数
(2)退休(职)党员党费=基本离退休费(养老金) ×系数;
第六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总支审查,报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七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八条 党费的交纳的方式、途径:
第九条 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 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自愿一次交纳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省委。
第十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在职党员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退休党员经党支部同意可以半年交纳一次党费。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本人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党费和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三章 党费管理
第十三条 校党委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学校党费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收缴、上缴和使用党费。党委主要负责人对党费工作负领导责任,党委办公室负责人和各党支部组织委员对党费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党费工作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应当分开,财务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内设财务机构或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从事党费财务工作人员,一般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第十五条 党组织要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做好党费收支情况公示(报告)工作,接受广大党员的监督。
第十六条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定期对下级党组织开展党费收缴工作情况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试行党费审计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委托审计机关对党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章 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 校党办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上级党委下拨的党费集中留存并统筹使用。
第十八条 党费使用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 ”、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上级党组织要指导基层党委在留存党费中向党支部划拨一定额度,主要用于订阅党报党刊、开展支部活动等。
第十九条 使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局党委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每项党费支出,都要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要批件齐全,手续完备。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细合理使用党费。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