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事局、攀枝花市财政局文件

发布者:魏璟鑫         时间:2008-05-14          阅读量:7602

                                文件

攀人发〔20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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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事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关于完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疗养工作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完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疗养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符合疗养条件的人员,可以选择定点疗养,也可以选择不定点疗养。

(一)定点疗养

疗养人员可以选择到与市人事局签订了疗养合同的外地疗养院入院疗养,凭合同单位的出院通知单领取包干经费。

定点疗养的包干经费标准仍按攀人工〔19966号文有关规定执行。疗养人员在规定期限内的住宿费仍由市人事局统一支付。

(二)不定点疗养

疗养人员可以自主选择疗养目的地,凭市人事局签章的疗养审核表外出疗养,并领取包干经费和床位费。

不定点疗养的包干经费仍按攀人工〔19966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同时由所在单位发给疗养人员每人1500元的床位费。市人事局不再支付疗养床位费。

二、疗养范围、对象、条件,职工退休后的疗养问题,疗养间隔年限,疗养休养期和路途假等,仍按攀人工〔19966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三、疗养所需经费按各单位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2009年起,市级机关(含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制部门(单位)预算时,应根据本部门(单位)当年符合疗养条件和间隔年限的人数,计算出本部门(单位)当年疗养经费,向市财政局申报预算。

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安排职工疗养。

四、本通知从200841日起执行。

本通知执行前已享受疗养的人员,其疗养间隔年限应与以前年度拉通计算,不得从2008年起重新起算疗养间隔年限。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文件

 

攀人工〔19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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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疗养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市局各部门: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攀办发[1995]81号《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疗养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疗养福利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疗养范围、对象和条件

    1、疗养范围、对象:市级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职工。

2、应具备的条件:(1)年满30周岁以上,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并在攀枝花工作满五年以上;(2)获得市级以上的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至今仍保持荣誉称号的,不受上述年龄和工作时间的限制。

    二、职工退休后的疗养问题

退休职工在职期间已享受疗养待遇的,退休后可安排一次疗养。在职期间因工作等原因,未享受疗养的,退休后可安排两次疗养。

    三、已享受疗养的职工,必须间隔四年以上再安排下一次疗养。

四、调整在疗养院的休养期和往返途中的时间

为缓解疗养人员多,指标不足的矛盾,对在无锡疗养院的休养期,由原每期30天调整为每期15天。往返途中候车、船的时间,由原每期22天调整为20天。

北戴河疗养院的休假期仍为15天。往返途中的候车时间,由原每期18天调整为20天。

五、调整疗养人员往返途中包干经费

近年来,由于受物价等因素变化的影响,特别是火车票调价后,鉴于其他票价暗涨明不涨的实际情况,对原规定的包干经费标准作适当的调整:

    1、县级(含县级)以下工作人员,到无锡、北戴河疗养往返途中的包干经费调整为2000.00

2、正、副市长(含曾担任过正、副市长现已不在岗)及相当职务人员;被评聘为教授级和工改前基础、职务工资之和在184.50元以上被评聘为副教授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到无锡、北戴河疗养往返包干经费调整为2500.00元。

疗养人员包干经费调整后,原规定在疗养院休养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同时予以取消。

六、各区、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疗养,视其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参照执行。其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自行负担。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疗养问题,应根据本单位的经济能力,参照执行。其疗养床位费按经济渠道,自行解决。

七、本通知从一九九五年十月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八、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